> 基层党建

 

打印本页

村官难当,难在何处?

村干部或许是当今中国最小的“官”了。看了《乐民村官心难平》之后,给人一种突出的感觉:这个最小的官儿太难当了。以致于难到自身难保、自家难存了……
村官难当,难在何处?乐民村原村支书兼村长的李国荣对此感受最深。他说,村官难当,并不是说农民的事难管,也不光是因为经济落后,村里该办的事办不了。最难当属处理上下的关系。特别是个别领导要求办的事,与村民百姓利益发生冲突的事最难办。当村官的就是在这种两难之中找平衡。
村官难当,还不仅如此,多年以来,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在我国农村,人们习惯于把农村的最基层组织作为政府的下属机构来对待。改革开放之后,人民公社改成了乡镇政府,原有的“生产队”变成了村民委员会。八十年代,在广大农村试行了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应该说从那时起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已经改变,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第四条又明确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按理说乡政府与村委会原有的“准行政”式的关系变了,乡政府对村委会管理大法也必须改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原有的管理方法却没有改变多少。在许多地方,人们还是用上级领导下级的方法来管理村委会。因此在乐民村才会出现:学校校舍坏了,教师领不到工资,乡领导理所当然地命令村委会想办法解决的事情。在新的形势下,村委会的干部也没有摆脱完全依靠政府、相信政府的观念,仍然习惯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办事,领导指示怎么办,就怎么办。然而,终归旧的体制已经改变,市场经济的原则就是要依法办事。这也是为什么当乐民村的村官被信用社告上法庭,作为乡里的领导想协调也束手无策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村官难当”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反映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尚未落到实处的问题。要从根本解决“村官难当”的问题,作为农村的基层政府必须更新观念,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前提下,依法来实施“指导、支持和帮助”的权力与义务。县乡政府的各部门、基层司法机关以及为农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也应树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准则,为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当然,作为村官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这个中国最小的“官”还是难当。



(2002-12-11 10:45:39)相关链接 浏览次数:76

发表、查看关于该新闻的评论       把本页介绍给你的朋友把本页介绍给你的朋友        关闭本窗口

“实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