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9年12月28日)
第一条 为严肃党纪,同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保持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忠于职守,勇于献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依据本规定应予党纪处分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按《劳动教养条例》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第五条 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六条 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犯通奸错误的,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与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说明
一、本规定的基本内容
本规定共十五条。第一、二、三、十四、十五条内容是:(1)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2)对共产党员的道德要求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3)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被依法判刑的党纪处分问题;(4)本规定的解释权;(5)规定的生效日期。其余十条是本规定的实体部分,按照错误性质分类,大体上是:弄虚作假,骗取名利的一条;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二条;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条;不承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的一条;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的一条;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四条。
道德这一概念,通常解释为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制约、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这些原则和规范,有的列文成律典,有的则是依靠传统的习惯来维系。一般地说,凡是需要人们承担义务和责任,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以归属于道德范畴。道德这一概念的外延相当宽广,但是,众多的道德问题,有许多要依靠社会舆论和社会教育来调整,只有一部分列入党纪、政纪或法纪的范围来调整。本规定所列各条,是在纪检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并且应当加以处理的属于道德方面的问题。还有一些虽然具有道德属性,但同时又具有其他性质的行为,我们已把它们划入其他类别中。
二、关于标题用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不用违反共产主义道德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提法问题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是同一个道德体系,他们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共产主义道德,就人类社会的道德类型来说,它是最理想和最美好的道德。共产党员以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来修养个人的道德情操是完全应该的,必要的。但作为党的纪律来提出要求,还是用社会主义道德的提法更符合实际。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对于人们的行为,客观上还存在着与共产主义阶段不同的要求和规范。
社会公德,是指全社会所有公民,在一些重大的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所应当遵循并由国家提倡或认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学术界,对于社会公德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上面说的是一种解释,另外还有的认为,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有的认为公德是与私德相对而言,或者说是公共场所的道德,等等。鉴于“社会公德”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那么明确,以及对于共产党员的道德要求应当高于对一般群众的要求,我们没有采用社会公德的提法。
三、关于职业道德为什么没有单列问题
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含意,是指人们在他所从事的一定职业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忠于职守”。由此引出的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经济、人事等方面的私利,违法乱纪侵犯别人的权益等。对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如果一一综合列述,不仅不易表达清楚,而且很容易交叉重叠造成逻辑混乱。而各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其所侵犯的对象又可分别归到其他类中去。因此,对于与职业道德有联系的错误行为,我们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分别归到组织、人事类,经济类,失职类,侵权类,等等。在单行条例中,对于职业道德问题,就不再作出规定。
四、关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问题
人民军队担负着保卫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巩固国防,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参加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任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一贯受到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保护。据此,为了保护军婚,本条例规定,对于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视为犯通奸错误中的严重情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五、关于第十一条未用“奸污”妇女的提法问题
第十一条 规定:“利用部属关系、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规定中的行为,是通奸错误中情节比较恶劣的一种。生活中常见的这种错误行为,有的一方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但又定不上强奸,实质上属于通奸的性质。起草中觉得用“通奸”这一概念不大合适,它似乎减轻了起主导作用的行为人的责任;因为不是强奸,显然不能用“强奸”的概念;“奸污”,法学界认为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既可以包含强奸,又可以包含通奸,因此本条采用了“发生性关系”的提法。
六、本规定有关条款中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具体含意,拟在今后作出具体解释,有的将选择一些案例进行具体指导。
(2001-11-4 13:27:16)相关链接 浏览次数: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