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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性”能“担保”什么

  无论是在影视剧,还是日常生活中,常见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证实某些事情的真实和自己的清白,总拍着胸脯坚决地说:“我拿我的人格和党性担保”。“党性”成为一些领导干部逃避、推卸责任的托辞。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共产党人,
党性就是要忠于党,拥护党,自觉遵守党章的规定、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随时为党和国家的利益牺牲一切。然而,一些人对党性理解过于肤浅,似乎认为一旦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披上共产党这个保护衣,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并且自认为享有违规、违纪、违法的特殊权利,所以不分人,不分场合,都会自然不自然地说出“拿党性担保”这样的话。

  曾记得,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无论是受左倾、右倾路线的严重影响还是在“文革”时期,我们的革命先烈和无产阶级革命者,都对党有着深切的感情,他们至始自终相信组织,即使遭遇不白之冤,也坚信组织会还他们以清白。可是现在,一些因贪污、腐败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接受纪监、政法机关调查审讯时,也会极力狡辩:“我用党性担保,没有贪污”。他们的言行,根本算不上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还谈什么“党性”?

  近期,央视《新闻调查》在采访某地派出所殴打致死人命案时,证据证言事实俱在,渎职的派出所长,仍然慷慨激昂地告诉记者:“我用我的党性和人格作担保,手下的人没有违法行为”。真是可笑,党性在违法乱纪者那里竟成了“正义”的呐喊。

  党性与人格是两个概念。党性是崇高的信仰,人格却是个人品格。人格受侵害了,可以依法维权,而党性一旦受损,却不能用金钱和赔礼道歉的方式来弥补。如此滥用和乱用“党性”,影响的是一个政党的整体利益,影响的是我们共产党人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从法律角度讲,用作担保的只能是自然人的信誉、金钱、物质,并未规定党性可以担保,党章上也没有如此规定。拿“党性”担保既不合法,也不合符党章的规定。

  “拿党性担保”的人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认识错误,个别党员、干部素质差,党性不强;二是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抖权施威,以权压人现象突出;三是对党的地位和信仰发生改变,使其庸俗化。党章第31条第3款规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看来,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迫在眉睫。


来源: 千龙传媒

(2003-12-7 21:29:50)相关链接 浏览次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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