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违纪,纪委处分? 稿件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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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东方新报》消息说,在湖南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免了武陵区法院院长职务,区纪委立案查处了一副院长,处分了两个庭长,而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纪委牵头的组织。武陵区人大对此事并不知情。
由纪委免法院院长的职引出了的问题是,处分法官的权限在哪儿,处分法官的程序如何走,纪委的监督与人大的监督如何作到既职能清晰,积极有为,又不越位,不缺位。
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武陵区法院的各项调查表明,该法院以各种名目违规收费,刑一庭庭长罗华明要求内勤不做账、不记录,致使对该庭此间收支无账可查,巧立名目,私分违法违纪收入,罗多次用违法违纪所得支付有副院长张某等参加的旅游、钓鱼等开支,法院判天声歌舞剧院违约赔偿170万元的案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实体处理错误。这些问题如果属实,那就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规定,有关当事人不但应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程度不同的处分,有的可能已经触犯刑律,应受到刑事追究。
但是,对于法官的处分,应由谁来作,应执行怎样的程序,还须遵守法律规定。《法官法》第八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可见,无论法院院长还是其他法官,要免职,必须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由纪委牵头的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给党员法官党内处分,却没有法定权力免法院院长和法官的职务,也无权对法官作出行政处分。
对这几位法官可能存在严重违纪事实的处理,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如果纪委调查结果属实,那么纪委可以将情况通报给武陵区人大,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免除其相应职务,并通报有关方面作出其他的处分。纪委牵头的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人大通过,直接将法院院长和法官免职,未执行有关法定程序,是越权行为。
但是,问题还还不如此简单。根据报道,武陵区法院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负有监督之责的区人大居然不知情。这说明,对于法官的监督确实还是一个问题。一方面,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官的素质和行为确实受到人们极大关注,而有些法官确实自我约束不力,司法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对法官进行约束极其必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法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不得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这本来是一个老话题,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法官却是屡屡违反。借助法官的自我约束,看来效果并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法官有特定法律保护,其任免程序较一般行政人员更加严格,因此,对于他们的处理,需要启动特定的程序,监督也更加困难,而有权行使约束权力的人大极其常委会的监督制约往往不到位。这样,对法官的监督约束事实上处于软弱无力状态。这种情况下,纪委如何作到既有效监督党员法官,又不越位行使职权;人大应积极监督,不缺位无所作为,就是摆在有关方面面前的一个大大的问题。
(梁发芾)
(2003-12-9 10:26:15)相关链接 浏览次数:8 |